口令识别码中的“机关”不当获取挚友关系数据是否构成不合法竞争?
(编辑:品牌人 日期:2025年08月28日 浏览:次
加入收藏
)
2024年至2025年,我国互联网行业竞争进入白热化阶段,互联网平台用户规模持续扩张,价值愈发凸显。2024年,小红书以月活用户2.8亿、日均内容发布量超4000万条,在我国用户生成内容社区中排行第一;截至2025年第一季度,微博的月活跃用户数为5.91亿,较2024年同期呈增加趋势;2025年5月14日,腾讯公开最新财报,数据表现,微信月活跃用户数达到14.02亿,相称于我国每人至少拥有一个微信账号。从这些数据中不难看出,用户规模的大小直接影响着平台的流量价值与商业潜力,而平台的内容生态、服务黏性乃至市场竞争力,都离不开用户的深度参与和持续支持。用户毫无疑问是平台最为核心的资产。
伴随着平台之间商业模式与功能的不同,平台的用户资源在类型上也有着显明的区别。例如,电商平台的用户资源重要为买家和卖家,内容平台的用户资源重要为观众和主播,社交平台的用户资源重要为挚友关系,等等。此类商业模式可以显见,平台必须依仗自身区别于其他平台的、具有光显特色的资源类型,才能在竞争中长期保持上风。
毋庸置疑,用户是平台保持增加最为紧张的竞争资源,在互联网商业白热化的当下,用户天然成为了行业竞争的核心。近年来,为寻求用户增加和流量扩张,部分APP针对某些第三方平台采取具有争议性的技术手段。例如,通过在自有APP上设置领红包、分现金等利诱运动,诱导用户将运动推广信息分享至其他软件如微信、微博、小红书等,约请其他软件的用户挚友进入该APP参加运动,以此拉入新用户、增长用户活跃度等。然而,诱导分享不仅止于拉入新用户,它还具有一个更为秘密而紧张的功能,即针对那些拥有重大挚友关系链数据的平台,诱导分享还可以通过加入特别识别码的方法,在无形中大批量攫取挚友关系数据。
这种含有特别识别码的诱导分享,重要是在分享内容中加入了包含特别识别码的口令。通过口令,举办诱导分享运动的APP就可以发现口令发送方与接受方间的身份对应关系,以此指导接受方用户在本身的平台上与分享方用户互相干注、私聊等,搭建自身APP用户关系网。
分享口令通常由一串字母、数字、笔墨及特别符号组成,并且随着商品、运动、分享时间、分享者等要素的不同而赓续转变。接受方用户复制该口令后,在被分享平台进行粘贴,即可跳转至响应的运动或内容页面,从而巧妙地躲避了被分享平台对于直接链接的限定。目前,“诱导分享”举动的不合法性已获生效判决支撑,但对于这种加入特别识别码来攫取挚友关系数据的举动,因为技术上具有相称的潜伏性,其是否构成不合法竞争,实践中仍存在疑问。
针对以特别识别码来获取挚友数据资源的举动发生时,要如何珍爱平台的利益以及相干消耗者的权利,近期一场聚焦数据权益的行业沙龙深入探究了此题目。与会专家普遍认为,此类行使特别识别码口令不当获取第三方平台挚友关系数据的举动,构成不合法竞争。
举动规制的反不合法竞争法依据
对于部分APP在诱导分享口令中嵌入特别识别码以获取第三方平台挚友关系的举动,行业专家认为该举动应适用《反不合法竞争法》第2条对其进行规制。第2条为《反不合法竞争法》一样平常条目,又称概括条目,是在法律详细列举的不合法竞争举动以外认定其他不合法竞争举动要件的抽象规范。在我国《反不合法竞争法》并未对通过特别手段(如在分享口令中嵌入特别识别码)获取第三方平台挚友关系这一举动予以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司法实践中存在适用第2条一样平常条目处理该题目的先例。
全国审判营业专家陈锦川指出,关于适用一样平常条目认定相干举动是否属于不合法竞争举动,通常的思路为:首先,判断权利人(原告)是否存在应受珍爱的合法利益;其次,判断实施人(被告)是否行使不合法手段;最后,该不合法手段是否造成原告利益之损害。
平台中的挚友关系数据属于受珍爱的法益
中山大学法学院谢晓尧教授指出,诱导用户举动指向的对象是经营者的顾客。在商法中,顾客是商事主体特别很是紧张的业务性资产。市场竞争本质是一种争胜举动,围绕顾客睁开,谁赢得了顾客也就赢得了竞争,反之,谁失去了顾客也就失去了竞争。顾客既意味着当下交易的可能性,也意味着将来再次惠顾的可能性。在司法实践中,顾客与企业名称、经营场所、商誉等一样,是特别很是紧张的一种业务性资产,诸如“着名度”“友爱关系”“口碑”“商誉”“交易机会”等无不与顾客联系在一路。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张占江教授亦认为,对于平台而言,受珍爱的法益为经过多年积累而形成的顾客资源。反不合法竞争法珍爱业务成果,顾客资源属于业务成果的组成部分。无论是从劳动产出理论来考虑,抑或是依照额头流汗原则,顾客资源均属于受珍爱范围。
不过,谢晓尧教授亦指出,与财产权、人身权这些法定权利不同,顾客作为一种业务性资产,其利益关系在法律性子上属于“法益”,它不是一种绝对权,而是相对权,不是不证自明的,而需获得合法性证成,所谓“援助走在权利前面”。易言之,在市场竞争中,顾客并不预设为任何竞争者独享,竞争者可以通过合法的竞争去获得顾客资源,法律所要做的是禁止以不道德、不合法的体例去获得顾客资源。从这一角度出发,对顾客资源的珍爱很大程度上是通过适用《反不合法竞争法》来实现的。这与商业隐秘、数据的珍爱有异曲同工之妙。
举动不合法性之表现
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院长孔祥俊教授指出,举动的合法与否是核心题目,按照通常的理解,通过利诱体例获取客户资源具有不合法性。
重要体现在:
“背信”举动
谢晓尧教授提出,招揽举动本质是一种广告举动,竞争者进行信息推广必须保持朴拙和可信赖原则,不得违反顾客的相信。顾客具有知情权,顾客所进行的举动吻合其主观目的与期待,否则即违背诚实名誉的基本原则。假如企业外观上是诱导用户将运动推广信息分享至第三方软件如微信、微博、小红书等,约请其他软件的用户挚友进入该APP参加运动,但实质上是以顾客为“种子”或者说“棋子”,暗地里采取反复变换分享域名的体例恶意对抗第三方平台的管理措施;或者嵌入特别识别码抓取第三方平台的挚友关系数据,即背离了顾客的举动预期,违背了基本的朴拙、可信赖原则,在主观上存在恶意。反不合法竞争法旨在珍爱商业生活的诚实性,违背起码信义要求的背信举动,应受到该法的干预。
背离“绩效竞争”
绩效竞争即指通过自身劳动产出提拔竞争力。张占江教授认为,在判断通过特别手段获取第三方平台挚友关系这一举动的合法性时,必要考量被告减弱他人竞争上风的举动是否是基于绩效竞争。假如仅仅立足于通过干扰别人的红利可能性(包括破坏客户关系)获利,扭曲消耗者的自由决策,这种举动显然不属于绩效竞争的范畴。借助领红包、分现金等运动招揽客户时,客户已经处于非理性决策状况,具有肯定的强制性。从被侵入方的角度来看,一方的强制性分享与另一方不盼望分享的意愿相冲突,这现实上是对其业务自由的侵犯。从法理层面分析,限定他人的业务自由,只有在基于同样紧张的某种权利的基础上,或者出于公共利益考量的情况下才具有合法性。
寄生性竞争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间信用主任李明德教授提出,诱导分享中插入特别识别码从而获取其他平台关系属于寄生性竞争举动。寄生性竞争是法国法院依据《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针对市场竞争中的某些不合法举动发展出的特别规则。寄生性竞争指某一经营者在未经自身努力的情况下,有心搭便车,行使他人企业的投资、声誉、创意、努力或成果而从中牟利的举动。就本文所讨论的举动而言,诱导分享方为寻求拓展用户关系链,显明依靠了第三方平台的用户关系数据资源,而该数据资源恰恰属于第三方平台经过多年经营积累、大量前期投入(如品牌建设、技术研发等)后获得的成果。若许可其长期行使该模式持续获取其他平台的挚友关系数据,极有可能给第三方平台造成用户流失等紧张损害。
诱导分享方可能会主张,其在实施“诱导分享、获取第三方平台挚友关系链”的过程中开发了新技术(比如裂变技术);或者声称通过诱导分享所获得的用户数据,是对原始数据(被分享平台的挚友关系数据)进行行使、加工形成的新数据,因此诱导方对该“新数据”也享有肯定的利益,等等。
然而,值得细致的是,不合法竞争法作为举动法,重要评价使用技术的举动、体例是否正当,而非技术自己。鼓励技术创新的目的在于促进竞争,以及鼓励技术创新者更好地服务于消耗者利益。相反,假如新技术,尤其是对新技术的使用体例损害其他经营者、消耗者利益以及损害竞争秩序,则举动人无法行使技术中立、新技术等托言替本身免责。并且,反不合法竞争法旨在进步经营者获得与行使知识的商业道德,追问信息来源的实质正当性。假如一种信息来源的途径和手段经不起法律的经验,情势正当也就无法袒护其实质违法性。
原告利益之损害
挚友关系数据资源作为第三方平台(尤其是社交软件平台)核心的竞争资源,被诱导分享方以在分享口令中插入特别识别码的体例进行攫取,减弱了第三方平台在瞬息万变的互联网竞争中的竞争上风,损害其商业利益。
除了考虑对第三方平台造成的损害,张占江教授指出,还应考虑对消耗者造成的影响。或许,诱导分享方会主张该举动增长了消耗者的便利性,使其在其他APP平台中也能快速与挚友建立关系。然而,长远来看,任何一种不合法竞争举动都必然会对市场竞争造成实质性破坏,而竞争秩序损害的后果最终将波及消耗者。
此外,在举证责任方面,诱导分享方通过特别识别码识别并获取挚友关系的技术实现体例,以及详细数据获取量,第三方平台确实无法正确获知,但其至少应初步证实诱导分享方获取挚友关系这一举动目的。
除了适用《反不合法竞争法》第2条对此种举动予以规制外,李明德教授亦提出另一种方案:即扩大诠释适用《反不合法竞争法》第12条第2款。诱导分享方在分享口令中插入特别识别码、赓续变换口令对抗第三方平台管理措施的举动,存在被诠释为该条目第2款第1项“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的空间。
数据侵权如何认定?
有观点认为在数据侵权认准时,效果要件通常考虑实质性替换这一因素。实质性替换具有多种体现情势,包括:(1)内容的替换,如搬运他人网站内容;(2)搬运他人网站链接,导致用户无需登录他人网站即可直接跳转至他人网站内容页,从而分流被侵害网站的生态体系、流量和双边市场;(3)搬运其他网站的未公开数据资源(如挚友关系数据),从而建立自身的挚友关系网,无需付出成本即可快速替换被侵害网站的服务,等等。
谢晓尧教授认为,反法更关注举动自己是否合法,不必要考虑实质性替换后果。详细而言,相比于其他知识产权专门法,反不合法竞争法具有侵权法的性子,更直接地由合理“使用”界定,更加关注“举动”,诱导分享方对权利人信息的可访问性和可使用性,对顾客的支配和操纵体例,是判断其举动合法性的重要因素。手段不合法,则无需考虑后果。
小我信息珍爱:举动规制的新视角
李明德教授指出,诱导分享方获取第三方平台挚友关系数据的举动还具有侵犯用户小我信息的风险,可能侵害用户的知情权、小我信息权甚至隐私权。
详细而言,许多诱导分享场景,如“砍一刀”或“约请助力”,诱导用户分享链接至微信群或同伙圈,因为分享内容中加入含有特别识别码的口令,通过该口令,后台可获取口令发送方与接受方间的身份对应关系。然而,被约请者在此过程中并未自动参与或授权信息处理,因此其小我信息被“绕过本人”获取,有非法收集之嫌。此外,数据处理流程每每处于不透明状况。大多数用户并不知晓本身分享的链接中包含哪些追踪代码,更无从知晓这些数据会被如何使用(如用户画像、广告定向等),这违反了《小我信息珍爱法》第17条关于“明示用途”之要求。
技术创新不能逾越法律边界,互联互通需有序规则
在平台经济深度发展的背景下,以动态口令、利诱营销为典型的“诱导分享、获取挚友关系数据”举动已从商业创新议题演变为亟待规制的法律命题。互联互通作为平台经济的发展导向,应当小心向无序扩张的异化。技术创新亦不应成为平台责任豁免的事由,当技术手段被用于规避平台规则、窃取挚友关系数据时,便极有可能构成对《反不合法竞争法》与《小我信息珍爱法》的双重挑衅。在当前的背景下,唯有明晰司法规则、凝聚行业共识,才能使互联互通回归其本意——在有序的规则框架下,实现多元主体的共同发展。

